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03〕722号
各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加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将原《全国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房地产价格分离出来,单独制定的专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的原则是,突出监测重点,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增强可操作性。本《制度》与原《制度》相比,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调整为36个大中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测工作的城市相对集中。重点监测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价格,共16个项目,比原来增加了8个。所采价格由规定日期的时点价,改为监测期间规定品种规格的最高、最低和集中成交价格。土地出让价格和房屋交易价格的报告周期分别为季报和月报。
三、本《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运行三个月,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执行。各监测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实施工作,并于2004年1月1日前,将按本《制度》要求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全称、单位负责人、采价员(联系人)名单、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地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四、与房地产价格监测有关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附: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价格 监测 制度 通知

附:

全国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有利于做好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工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内容
重点监测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市场成交价格。
(一)土地出让价格
监测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招标拍卖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二)房屋成交价格
监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和市场交易的各类存量房的市场成交价格。商品房区分住宅和非住宅,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和高档商品住宅;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按照《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附件三)的内容及要求采集、汇总、审核、上报。
(三)房地产价格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监测价格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季度、年度分析预测工作。其中,年度分析报告要包括年度内本地房地产投资额、开复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空置房面积、市场平均价格及变动情况和原因分析等内容。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分析预测工作,各监测城市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新征土地费用的抽样调查工作,并以《新征土地费用抽样调查表》(附件二)形式,与房地产价格季度分析一并报告。
二、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定点单位及报送办法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即监测点,为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监测城市价格监测信息一律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各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信息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选择1~2家本地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房地产交易市场或3家以上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监测点,监测点的选取,要能综合反映开发项目的地段因素和当地市场价格的实际水平。监测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及监测项目的上报率,如监测点监测的项目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监测点相近的新监测点,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监测项目按照《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附件四)填报,不得更换,无此项目可以不报。
四、监测期间及报告日期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季度,报告周期为季报,每季度采集当季市场成交价,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房屋价格监测期间为日历月度,报告周期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或年后20日内上报;市场动态反映及调研报告随时上报。
五、考核与评比
为了保证房地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将对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
六、本报告制度相对固定,但具体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二:新征土地费用抽样调查表
三: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
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附件一: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最低成交价 最高成交价 集中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采集土地出让的招标拍卖价格。
2、本表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低招标拍卖价格。
4、"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的最高招标拍卖价格。
5、"集中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季度)内监测点成交量最大的招标拍卖价格,若与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相同,则同时填报。
6、本表为季报,采集当季价格数据,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与当期房屋价格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7、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二:新征土地费用抽样调查表

新征土地费用抽样调查表

报告单位:

项目名称 征用面
积(公顷) 新征土
地位置 被征土
地类别 征用时间 新征土地费(万元) 备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总计


填报说明:
1. 本表采集的新征土地费为本城市实施开发建设,且为所抽样调查项目新征土地的实际征用费总额;新征土地是指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 "项目名称"填报具体开发建设项目名称,暂无具体名称的可填征地用途。
3. "新征土地位置"填报新征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或规划区外。
4. "被征土地类别"填报耕地或非耕地。
5. "征用时间"指已征地的批准征用时间。
6. "新征土地费--总计"填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7. 本表为抽样调查参考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设计具体报表。
8. 本表为季报,每季抽样调查1-2宗新征土地费情况;当地没有发生新征土地的,报空表,与当季房地产价格分析一同上报。
9. 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三:房屋价格监测月报表


表3-1:经济适用房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规格标准 政府
指导价 最低
成交价 最高
成交价 集中
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 本表采集经济适用房政府指导价和市场成交价,成交价是指已签署合同的实际价格。
2、 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 "政府指导价"填报对应采价房地产项目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
4、 "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5、 "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6、 "集中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与"最低成交价"或"最高成交价"相同时,同时填报。
7、 如遇 "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集中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或不同房地产项目,则政府指导价和实际成交价对应分行填报。
8、 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9、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表3-2:普通、高档商品住宅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名称 项目
代码 规格
标准 最低
成交价 最高
成交价 集中
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 本表采集普通、高档商品住宅的市场成交价,即已签署合同的实际价格。
2、 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 "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 "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 "集中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与"最低成交价"或"最高成交价"相同时,同时填报。
6、 如遇 "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集中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则与监测点全称对应分行填报。
7、 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8、 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表3-3:非住宅商品房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名称 项目
代码 规格
标准 最低
成交价 最高
成交价 集中
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采集写字楼及商业用房的市场成交价,即已签署合同的实际价格。
  2、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集中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与"最低成交价"或"最高成交价"相同时,同时填报。
  6、如遇"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集中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则与监测点全称对应分行填报。
  7、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8、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表3-4:存量房交易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代码:
采价日期: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名称 项目
代码 规格
标准 最低
成交价 最高
成交价 集中
成交价 监测点全称 备注

填报说明:
  1、本表采集存量房市场成交价,即已签署合同的实际价格。
  2、填报的具体项目名称、规格标准见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3、"最低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
  4、"最高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
  5、"集中成交价"填报监测期(日历月度)内规定项目监测点实际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与"最低成交价"或"最高成交价"相同时,同时填报。
  6、如遇"最低成交价"、"最高成交价"和"集中成交价"采自不同监测点,则与监测点全称对应分行填报。
  7、本表为月报,每月采集当月市场成交价,于下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8、单位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价格保留整数位。


报告日期: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四: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

项目名称 规格标准
1、土地出让
住宅用地 地块不分地段、大小、等级
和开发程度
工业用地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2、商品房
(1)住宅
经济适用房 不分地段 多层(包括低层)
不分地段 高层(包括中高层)

一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城区中心地段 多层(包括低层)
城区中心地段 高层(包括中高层)

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城区一般地段 多层(包括低层)
城区一般地段 高层(包括中高层)

三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 城近郊区地段 多层(包括低层)
城近郊区地段 高层(包括中高层)

高档商品住宅 不分地段、房屋高度、房屋结构
(2)非住宅
写字楼 不分地段、房屋高度、房屋结构
商业用房
3、存量房
住宅 不分地段、房屋高度、房屋结构
非住宅
指标注释:
1、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2、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一般民用住宅。
3、普通商品住宅是指除经济适用房和高档商品住宅以外的一般民用住宅。
4、高档商品住宅是指在投资计划或工程规划中确定为公寓、别墅的住宅,无明确规定的,按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在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掌握。
5、低层住宅是指1-3层的房屋;多层住宅是指4-6层的房屋;中高层住宅是指7-9层的房屋;高层住宅是指10层以上的房屋。
6、城区中心地段是指高价位比较集中的城市中心地区,城近郊区地段是指按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区边缘地区。除此以外的城区地段为城区一般地段。
7、交易的存量房是指拥有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房屋。
8、新建商品住宅的建筑等级标准均按钢混Ⅰ等成套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和交易的存量房不分等级标准。